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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雅员工服务伦理与规范

发布时间:2018-06-19 09:15:00   阅读量:1220

东莞市乐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员工服务规范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社会工作者继承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世界各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文明成果,高举人道主义旗帜,以促进社会稳定和全面进步为己任。中国社会工作者通过本职工作,提倡社会互助,调节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改善人际关系,为主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节 职业道德

第二条 热爱社会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第三条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满足社会成员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合理要求而努力工作,并不因出身、种族、性别、年龄、信仰、社会经济地位或社会贡献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四条 尊重人、关心人、帮助人。为保障包括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在内的人权而努力。注意维护工作对象的隐私和其它应予保密的权利。

第五条 员工与服务对象保持密切联系,主动了解他们的需要,切实为之排忧解难。

第六条 树立正确的服务目标,以关怀的态度,为工作对象困难问题的预防和解决,以及其福利要求提供有效的服务。

第七条 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第三节 专业原则

第八条 个别化原则:社工应将每一位服务对象看成独特的个人,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体差异,重视服务对象对待困难和问题的个人感受与看法,依据每个人不同的问题、需求及目标,运用不同的原则和方法,协助服务对象做最好的适应。

第九条 接纳原则:对服务对象的价值偏好、习惯、信仰等都应保持宽容与尊重的态度,接纳服务对象的优点和缺点、积极和消极的情绪、适当和不适当的特质、建设性和破坏性的态度行为,绝不对服务对象产生任何歧视,更不能因上述原因拒绝提供服务;同时,接纳不等于认同,而是社会工作者的包容。

第十条 非评判原则:社工应设身处地去体会和谅解案主的主观感受,避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服务对象,不应职责和批评服务对象的言行与价值观;该原则具体体现为社工对服务对象的性格、性取向、生活方式、宗教、政治倾向等不做倾向性的批评和判断,尊重服务对象在观念和生活方式上的选择。

第十一条 案主自决原则:社工有义务向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信息,激励并协助其适当地运用社会资源,发挥个人的潜能,达成自我决定,并增强其社会功能。服务对象有权利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选择服务的内容、方式,并在事关服务对象利益的决策中起主导作用。如果服务对象没有能力进行选择和决策,社工应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由他人代行选择和决策权利。

第十二条 保密原则:社工应该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未经服务对象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涉及服务对象个人身份资料和其它可能危害服务对象权益的隐私信息。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透露信息时,社工影响机构或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服务对象隐私公开信息和必要性及相关保护措施。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打破保密原则且来不及报告时,社工应在事后提供相关证据并按机构规定补交材料。

节 专业修养

十三条 确立正确的社会工作价值观和为专业献身的精神。

十四条 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专业服务质量。

十五条 通过参加专业培训和进修,努力实现专业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效能。

第十条 运用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方法技能,帮助社会成员改进和完善社会生活方式,不断提高生活质量,以利于民族素质的提高。

第十条 从广大群众的集体力量和创造精神中吸取专业营养,促进专业的发展和创新。

节 工作规范

第十条 重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社会成员的困难和疾苦,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他们摆脱困境。通过不断的调查研究,提高社会工作的服务水平。

对待服务对象,应平易近人,热情谦和,注意沟通,建立互相信赖的关系,努力满足他们各种正当要求,并帮助他们在心理和精神等方面获得平衡。

第十条 对待同行,应互相尊重,平等竞争,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在业务上,诚意合作,遇到问题时,互相探讨,坦诚交换意见,或善意地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以促进专业水平、工作效率和服务效能的提高。

二十条 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方面反映社会成员需要社会工作解决的问题,以及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条 向社会成员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方针和法规,鼓励和组织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社会事务。

二十二条 对待组织和领导,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动献计献策,提供咨询意见,并自觉服从决定,遵守纪律,维护集体荣誉,努力使领导和单位的计划实施获得最佳效果,圆满完成社会工作的各项任务。

节 工作守则

二十三条 有关服务对象:

(一)社工首要的责任是对服务对象负责。

(二)社工有责任让服务对象知悉本身的权利及协助他们获得适切的服务,且应尽量使服务对象明白接受服务所要作出的承担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三)社工应尽可能协助服务对象知晓在某些情况下,保密原则会受到限制,并使他们清楚知道收集数据的目的和用途。在公开个案数据时,社工应采取必要及负责任的措施,删除一切可以识别个案人士身份的数据,并须尽可能事先取得服务对象及社工服务机构的同意。

(四)社工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藉以谋取私人的利益。

(五)社工不应与服务对象有性接触。

(六)如服务对象需要收费,社工应尽量使服务对象不会因为经济能力而不能及时获取所需要的服务。

(七)社工不得收取服务对象赠送的金钱或物品,如有相关物资要上报中心行政部门处理。

二十四条 有关员工:

(一)社工应尊重其他社工、专业人士及义务工作者不同的意见及工作方法。任何建议、批评及冲突都应以负责任的态度表达和解决。

(二)社工之间加强互相合作,提高服务的成效。

(三)社工应向有关团体报告任何有违专业工作守则而危害社会工作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并在有需要时维护那些受到不公平指控的社工。

(四)社工尊重服务对象的选择权,并不应在不尊重其他几个和员工的情况夺取其他社工之服务对象。

(五)社工与共事员工合作之间所作的保密沟通,在未获得资料来源者明确同意下,不可向服务对象透漏有关其个人数据以外的沟通内容。

第二十条 有关机构:

(一)社工应向其雇佣机构负责,提供具有效率及效能的专业服务。

(二)社工应作出建设及负责任的行动,以影响并改善雇佣机构的政策、程序及工作方式,务求令机构的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使社工不会因执行机构的政策时而抵触这份守则。 

(三)社工在发表任何公开言论或进行公开活动时,应表明自己是以个人身份或代表团体或机构名义行事。

(四)社工不应在未经其服务机构同意下,利用机构与外界的联系,为个人的私人业务招揽服务对象。

第二十条 有关专业:

(一)社工从事其专业工作时,应持着诚实、诚信及尽责的态度。

(二)社工应持守专业的价值观和操守,并提升专业的知识。

(三)社工对专业提出评论时,应持有负责任和有建议性的态度。

(四)社工不可就其专业资格、服务性质、服务方法及预计成效提供有误导性/或不真实的数据。

(五)社工有责任不断增进本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六)社工有责任协助新加入社会工作专业的员工建立、增强与发展其操守、价值观、以及专业上的技能与知识。

第二十条 有关社会:

(一)当政府、社团或机构的政策、程序或活动导致或机构任何人士陷入困境及痛苦,又或是妨碍困境及痛苦之解除时,社工认同有需要唤起政策者或公众人士对这些情况的关注。

(二)社工认同有需要倡导修订政策及法律,以改善有关之社会情况,促进社会之公义及福祉。社工亦认同有需要致力推动社会福利政策的实施。社工不可运用个人的知识、技能或经验助长不公平的政策或不人道的活动。

(三)社工认同有需要致力防止及消除歧视,令社会资源分配更为合理,务使所有人士有均等机会获取所需的资源和服务。

(四)社工认同有需要推动大众尊重社会的不同文化。

(五)社工认同有需要鼓励社会大众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制定和改善社会政策和制度。

备注:

1、服务对象:指现时正接受社工提供的个人、小组、或活动程序等直接服务的人士,包括其直系家属及至亲。

2、服务对象的利益:应由社工在考虑、平衡其服务对象的个人利益及其他有关人士(包括家庭成员、机构、社群、社会等)的权益后,作出的专业判断。

节 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员工每天提前几分钟到岗,做好工作前的准备;

第二十条 员工上班期间应配戴工作牌, 工作牌应正面朝外戴于胸前,保持干净、完整,不得放置于衬衣口袋内或用外衣遮挡。发现破损或遗失,应及时申请更换和补发。工作牌遗失,每次收取工本费。

三十条 员工着装要求整洁,有重要会议或会见领导、服务对象、用人单位等及对外相关活动,要求员工穿机构统一服装。

三十一条 员工着装要求大方得体、正式庄重,与办公环境协调,不得穿拖鞋、休闲短装服装,女员工禁止穿短裤、短裙、背心等服装上班。自觉维护机构的整体形象和信誉,塑造完美的职业形象,展示社工职业风采。(所谓职业形象,是指个人形象、职业形象综合的体现以及特定文化背景和职业素养在行为和仪表方面的体现。)

三十二条 员工提倡文明用语、行为举指大方有礼、工作热情、太度诚恳、团结友爱、坦诚交流。

三十三条 员工上班时间不得干私活,利用网络个人娱乐,不得看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书籍,不得用工作电话打私人电话等;工作和午餐时间不准喝酒,违者扣除当日工资。

三十四条 案主如有紧急需要,一线社工需先告知项目组长和机构行政服务部,经获准后2人以上(含2人)同往。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社工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一线社工爱护机构和派驻单位财物,不准任意将机构和派驻单位的财物拿为己有、严禁偷盗、有意损坏和浪费财物。

第三十条 严禁惹事生非,无理取闹,起哄,散布谣言、消极怠工,扰乱正常生工作秩序,严禁在中心赌博、斗殴等违纪违法行为,违者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录在当年绩效考核中,情节严重的立即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发生治安案件,及时进行报告机构办公室主任或其它行政人员、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关人员都应积极协助,对外来人员未经机构和派驻单位同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自租房除外)。

第三十条 工作时间严禁喧哗、嘻戏、串岗、睡觉、聚众聊天、阅读书报、书写私人文件及信件、打私人电话等,严禁骚扰他人正常工作。

四十条 一线社工必须服从机构管理人员的安排及工作调派,不可擅自调岗或改变原有的服务对象。

四十一条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当利益,如经发现,轻则给予批评警告,取消机构所有评职、评奖资格,情况严重者,服务中心可解雇该员工,并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置。

四十二条 员工不得假借中心名义,向外担保或作其他类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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